发表时间:2013-08-0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Q :我大学毕业后,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就在合同即将到期之时,我假日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头部损伤,视力下降,被鉴定为9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病愈并得到肇事车主的全额赔偿后,我再到公司上班时,向公司请求换个自己能干的工作。公司提供几个新的工作岗位,我却感到没有合适的,正好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劳动合同终止后,朋友告诉我,像我这种情况,应有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金。我找到原公司要求适当给予医疗补助费时被拒绝。单位的理由是:我并非属于工伤,而且已经得到交通肇事车主的全额赔偿,单位不可能给予什么补偿。单位的理由对吗?
A :依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得到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 个月工资的医疗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