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病问答

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3-08-0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Q:我到一家电子信息公司工作的第2年,就成为了公司的技术骨干。当初,我曾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工作到2年零1个月时,被另一家电子公司看中,并向我发出邀请,打算高薪聘请我。对此,我决定从公司辞职。可当我依法律规定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通知书时,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后来几经交涉,单位勉强同意我走人,但不给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的理由是等到合同到期时再办理。而对我来说,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肯定影响我与下一家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作法有法律根据吗?

A :该单位的作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 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是依据法律程序提出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50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 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此,你可与公司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成,还可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起诉到法院。如果因为公司未及时办理而影响了你另找工作,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我要评论

条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 验证码:

<>
职业卫生网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