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08-1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区职业健康监管实效,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指南》,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和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进行分类,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行分级。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管理遵循属地为主、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属地为主原则。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定、公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监管台帐等各项工作。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工作。负责审核、汇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终审工作。
(二)科学分类原则。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和职业健康管理现状等主要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确定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三)动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被判定为高风险的,每年须重新评定一次;被判定为中风险或者低风险的,每3年须重新评定一次。
存在以下情形的,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进行重新评定:
1.监督检查中发现分类情况与用人单位实际明显不符的;
2.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
3.有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4.发生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6.其他需要重新评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情形。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五条 根据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和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主要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高风险(严重)、中风险(较重)、低风险(一般)三类。
(一)高风险(严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2.工作场所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浓度达10%以上粉尘的;
3.一年内发生职业病的或10人以上血液浓度超标;
4.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当地近年来职业病新发病例情况、产业结构特点、国家和自治区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业情况等确定需要严格监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中风险(较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
2. 一年内发生5人以上血液浓度超标;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经调查评定列为危害较重的;
(三)低风险(一般)类,不属于高风险和中风险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分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分为A、B、C、D四级。其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从高到低依次递减, A级为优秀单位、B 级为良好单位、C级为一般单位,D级为“黑名单”单位。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档案建立情况;
(三)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宣传培训、健康监护、危害治理等必要的经费投入情况;
(四)每年至少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在现场醒目位置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情况;
(五)在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说明或告知卡情况;
(六)康监护情况,业健康培训情况;
(七)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经过培训后熟悉岗位危害及相应防范措施情况;
(八)发生职业病情况。
评定标准按《广西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评定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级评定级别。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级直接评为D级:
(一)评分年度内发生职业病3例以上的;
(二)评分年度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新、改、扩建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分类。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可判定为“少量人员接触”;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在10—49人的,可判定为“较大量人员接触”;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可判定为“大量人员接触”。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分类分级评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客观、准确地填写《广西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评定表》,对风险类别、接害人数、管理级别进行自评,并将上述材料上报所在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自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重点核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自评、新发职业病数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对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等级进行最终评定,并确定管理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布,也可同时在有关报刊、杂志等媒体公布拟定分级结果。
(四)对拟定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辩,并可提出复核申请。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申辩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发现原评定等级有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修正后的评定等级,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复核发现原评定等级无误的,评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级直至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辩和复核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前一级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复核结果资料。
(五)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审意见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结果不一致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评级意见,退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评定。如上述两级部门不能确定评定结果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最终评定,评定结果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 新注册成立的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6个月内,原则上均应纳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同一用人单位有多个工作场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向工作场所所在区域的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等级评定申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每一年自主申请一次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调整。县(市、区)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升降级条件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件进行级别调整,予以升降级。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实行跟踪管理,发现用人单位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告市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降级,自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降级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病危害风险高或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级评为D级的用人单位应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其职业健康的检查频次每年一般不少于4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谈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将其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推动用人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职业病危害较高风险且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健康等级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实施强化监管,职业健康监管频次每年一般不少于3次,通过监督和指导,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对职业病危害低风险且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级评为A级和B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实施常规监管:鼓励用人单位自我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对其职业健康监管频次可以为每两年一次,以指导为主,推动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已纳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连续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
第十六条 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信息系统。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定期在系统内填报分类分级监管信息,建立信息化的分类分级监管档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其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级时予以加分:
(一)成功创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
(二)被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职业病防治荣誉称号的;
(三)被列入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表彰为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级予以下降一级:
(一)一年内确诊职业病,经调查用人单位负有责任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职业健康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级降为D级:
(一)一年内确诊职业病3例以上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应定为D级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风险公告的有关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分类分级公示标示牌,并接受劳动者监督。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和技术服务,提高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实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情况,将逐步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评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