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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考核情况通报

发表时间:2017-03-2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考核工作部署,省安委办于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6日,分3组对全省13个市(含定州、辛集市)开展了评估考核,现将评估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考核完成情况

2016年职业病防治评估考核对象为13个市,检查对象为政府、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及用人单位。此次考核,省安委办随机抽查了39个市直部门,27个县(市、区)政府,508家用人单位的管理资料和39家用人单位的现场。检查发现,各地普遍对评估考核工作比较重视,职业病防治各项基础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距法律法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职业病多发状况尚未扭转,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此次评估考核,石家庄、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邯郸和廊坊市7个市被评为优秀,保定、邢台、衡水、张家口和定州市5个市被评为良好,辛集市被评为一般。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情况

(一)各级政府、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普遍提高。通过检查,各市政府和抽查的县(市、区)政府以及卫计、人社和住建等部门普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比较重视,能够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年初工作部署,并依据职责开展督导、检查、执法等相关工作,较好地落实了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二)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均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职业卫生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大都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召开了职业病防治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基本形成。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取得较大进步。通过抽查,用人单位普遍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对严格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规范开展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合同告知和教育培训的用人单位比例大幅提高。根据评估资料统计,抽查的用人单位能够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的比例为84.7%,健康监护的比例为76.4%,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的比例为84.5%。2016年度各市职业病防治评估指标情况附后。

三、评估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平衡。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尚未落实。个别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重红伤、轻白伤,未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与安全生产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对职业病危害的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对职业病防治形势盲目乐观,造成政府对职能部门的督促考核力度不够。抽查的部门有的尚不了解部门职责,不清楚行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不知道要抓哪些工作,尚未找到职业健康监管的切入点,落实监管职责成了纸上谈兵。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尚未落实到位。此次评估是基于各地自行上报的300家企业名单进行的抽查,不能完全体现各地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情况,但就抽查结果来看,依然存在职业危害项目申报不全及变更不及时,警示标识不规范,检测、评价未按规定进行,健康监护岗位不全、体检异常不复查、未按规定进行调离,危害因素检测超标不整改等违规行为,职业病病例仍处于高发状态,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亟待加强。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现象还比较突出。根据统计,抽查单位的定期检测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单位高达38.4%。各市超标单位所占比例从12.1%到81.8%不等,职业病危害现场防护措施明显不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评估考核情况,各地要认真研究工作差距,严格整改,不断改进工作措施,突出抓好重点工作。

(一)要进一步指导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强化督导考核机制,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推动各部门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力争职业病防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全面推动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向好转变。

(二)要按照不同行业特点,查找危害突出岗位,统筹规划,有的放矢地制定行业整治方案,尽快消除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各种隐患。

(三)要集中精力抓重点工作,对小微企业,要结合实际,以两个档案建设、定期检测和健康监护为抓手,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大力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2017年,我省将按照《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6〕10号)要求,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考核工作,时间初定为8至10月份,上报用人单位名单时间为7月底前,请各地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2016年度各市职业病防治评估指标情况
地区
检查用人单位家数
定期检测比例
健康监护比例
劳动合同告知比例
危害因素超标比例
石家庄
54
94.4
83.3
88.9
25.9
保 定
53
69.8
60.4
79.2
26.4
张家口
33
66.7
69.7
78.8
81.8
承 德
33
100.0
97.0
81.8
57.6
唐 山
52
100.0
82.7
94.2
38.5
秦皇岛
33
93.9
84.8
87.9
42.4
廊 坊
33
78.8
87.9
90.9
12.1
沧 州
52
80.8
80.8
82.7
32.7
衡 水
33
84.8
66.7
90.9
33.3
邢 台
33
87.9
69.7
87.9
63.6
邯 郸
53
93.1
75.9
100.0
34.5
辛 集
23
69.6
56.5
69.6
39.1
定 州
23
69.6
69.6
47.8
26.1
 
508
84.7
76.4
84.5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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