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2-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做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三)统计内容
从业人员数、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四)统计方法
采用重点统计方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进行统计。
(五)统计频率及统计时间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企业每年11月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六)组织实施。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每年11月15日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系统逐级汇总生成煤矿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系统逐级汇总生成其余工矿商贸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11月20日前,分别上报各自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七)填报具体要求
1.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煤矿填报信息,通过系统逐级汇总形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2.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逐级汇总形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煤矿)均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八)统计资料的公布及数据共享。
本统计制度汇总的资料均为内部使用,不予公布,统计数据可按规定与政府其他部门共享。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ZWA |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 |
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
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
每年11月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 |
4 |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
单位详细名称: (盖章) |
表号: ZWA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登记注册类型: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
所属行业: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105号 |
||
企业规模: 201 年 |
有效期至:2018年10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数 |
人 |
101 |
|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
人 |
102 |
|
按危害因素:接触粉尘人数 |
人 |
103 |
|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
人 |
104 |
|
接触物理因素人数 |
人 |
105 |
|
接触生物因素人数 |
人 |
106 |
|
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
人 |
107 |
|
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
个 |
108 |
|
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
个 |
109 |
|
六、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
人 |
110 |
|
七、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
人 |
111 |
|
八、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2 |
|
按在岗状态: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3 |
|
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4 |
|
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5 |
|
九、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6 |
|
按在岗状态: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7 |
|
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8 |
|
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十、煤矿年核定生产能力 |
人 万吨 |
119 120 |
|
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
已检测 □ 未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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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已培训 □ 未培训 □ |
||
十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已申报 □ 未申报 □ |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201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2. 本表由工矿商贸企业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3.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 本报表为年报,上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基础ZWA表)用于收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以及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信息数据。由工矿商贸企业填写上报至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 所属行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其所从事的任一生产行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均需进行填报。
填写附录表1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
2.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附录表2。
填写附录表2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
3.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附录表3。直接填写不同规模类型所对应的代码即可:“大型:01”、“中型:02”、“小型:03”和“微型:04”。
其中,⑴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⑵资产总额: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无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5.从业人员数: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劳务派遣人员数)。
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先计算每月在岗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1)接触粉尘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粉尘的合计平均人数。
(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化学毒物的合计平均人数。
(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4)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炭疽杆菌等各种类型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为,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7.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平均人数。
计算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实施合同告知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8.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9.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工作场所内多个岗位存在相同或类似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共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按照该场所内多个岗位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
例如,一个工作场所存在3个粉尘作业岗位,该场所设置了1个共用的粉尘危害警示标识,则按照3个粉尘作业点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即设置警示标识的岗位数为3个。
10.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专职或兼职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人员中,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数。
11.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的要求,在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中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2.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13.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某位从业人员多次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14.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附录表4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填写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及代码,不包括在附录表4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写明有害因素的名称(参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可加页续填。
1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检测情况打勾选择。
1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培训情况打勾选择。
1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申报情况打勾选择。
18.煤矿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
下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