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4-1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鄂安监发〔2016〕40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陶瓷生产等四类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
陶瓷生产等四类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病危害,省安监局决定自2016年3月至2017年底,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火力发电(燃煤)、铅蓄电池制造等四类重点企业(以下统称四类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建筑、卫生等各类陶瓷及陶瓷原料生产企业,耐火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原料生产企业,以煤作为燃料的火电厂、热电厂,铅酸蓄电池制造企业。
(三)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达到“四个100%”的要求:一是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二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培训率100%;三是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四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3月—6月底)。
1.排查摸底。各有关地区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四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2.制定方案。各有关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县两级治理任务。
3.宣传发动。各地区要组织召开四类企业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把治理要求传达到企业,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4.专题培训。安监部门将组织四类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培训班,组织专家编写不同行业专项治理的指南或标准,指导企业科学规范开展治理活动。各地要积极配合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集中培训。
各地安监部门要将辖区内四类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2)2016年5月底前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
(二)企业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7月—2017年6月底)。
安监部门主要任务:一是树立样板。各地区要选择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每个市(州)应在本地区选取至少1个工作基础好、治理效果好的企业作为个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加强监督。各地区要把劳动者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贯穿于企业排查治理整个阶段。本阶段至少要开展两轮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四类企业。
四类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所有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企业,都要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制定本企业危害治理方案,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护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二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防护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
1.工程治理措施。
(1)陶瓷生产企业。
治理标准:《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修坯、施釉与清扫吹尘等环节。
(2)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治理标准:《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输送、(原料生产企业)粉料包装、粉料混合、压制成型等环节。
(3)火力发电企业。
治理标准:《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范L5454-2012》
治理重点:煤的储存、输送、破碎和煤斗装煤,磨煤制粉产生的粉尘,设备运转过程产生的噪声
(4)铅酸电池制造企业。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治理重点:防治铅烟、铅尘、沥青烟、硫酸雾、炭黑粉尘等危害因素。消除有害因素产生、降低有害因素浓度。
2.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个人劳动防护,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测。
(4)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设置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集中执法阶段(2017年7月—9月底)。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轮集中监督执法,全面检查四类企业治理情况。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治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2.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1月底)。
2017年11月底前,各地区要完成对四类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由各市(州)安监部门将书面总结及有关汇总表(附件3、4)连同执法文书复印件报送至省局职业健康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要统筹兼顾,把治理工作与基础建设和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专项治理期间要对每家企业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由各市(州)安监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省安监局。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岗位,强化防护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治理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制定危害治理的治本之策,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查,注重引导。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抽查,对治理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对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各阶段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思想认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宣传专项治理先进单位,曝光拒不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违法企业,形成有利于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