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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表时间:2016-03-1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粉尘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自2016年3月至2017年底组织开展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有效遏制尘肺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建筑、卫生等各类陶瓷及陶瓷原料生产企业,耐火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原料生产企业。

(三)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达到“四个100%”的要求:一是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二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100%;三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率100%;四是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3月-5月底)。

1.排查摸底。各市局(含绥中、昌图县局,下同)在4月10日前对辖区内两类企业(含停产企业)进行排查摸底,指导企业填写《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进行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全面掌握本地区两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粉尘岗位及人数等情况。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等相关档案样式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84号)要求,建立两类企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2.制定方案。辖区内设有两类企业的市局(以下简称有关市局)按照本方案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在4月底前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目标、步骤和时间节点,明确市、县任务分工,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3.宣传发动。各有关市局在5月底前组织辖区内两类企业(含停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召开专项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把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和此次专项治理的要求传达到企业,使企业明确专项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两类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

各市局在2016年4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两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附件2)报送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辖区内没有两类企业的市局报送附件2)。各有关市局在2016年4月30日前报送两类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6月-2017年6月底)。

两类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开展自查和检测评价。两类企业在2016年7月底前对本单位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全面掌握本单位粉尘危害状况。二是制定粉尘治理工作计划。两类企业根据自查和检测评价结果,在2016年9月底前制定本单位粉尘治理工作计划,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标的企业,要聘请专业单位,对防尘除尘设施进行科学的改造设计。三是对照标准完成整改。两类企业按照本单位粉尘治理工作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进行整改。两类企业应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项管理措施的整改落实;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防尘除尘设施的改造,并通过开展年度检测评价工作对治理效果进行检验。企业应留存治理前后的照片、视频,并将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存。

两类企业要在2016年8月10日前、2017年7月10日前分别将2016年度、2017年度检测评价报告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在2016年10月10日前报送粉尘治理工作计划。

1.工程治理措施。

(1)陶瓷生产企业。

治理标准:《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修坯、施釉与清扫吹尘等环节。

(2)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治理标准:《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输送、(原料生产企业)粉料包装、粉料混合、压制成型等环节。

2.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防尘口罩,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设置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统一的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任务:一是树立样板。辖区内同类企业超过10家的市,要选择1家防尘基础工作较好、有代表性的企业,在专家指导下按照标准要求率先完成治理改造,作为样板,组织辖区内其他企业观摩学习。省局适时选择典型示范企业召开现场会。二是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局以劳动者人数达100人以上和粉尘超标严重的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三轮全覆盖监督检查,列出问题清单,督促企业整改。2016年8月底前完成第一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指导企业制定粉尘危害治理方案。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第二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方案制定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2017年6月底前完成第三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粉尘超标岗位是否设置防尘除尘设施,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工程治理。省局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按照比例对两类企业进行抽查。

各有关市局要分别在2016年9月20日,12月10日和2017年7月20日前将各轮监督检查情况(附件3)报送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报送第二轮监督检查情况的同时报送2016年度汇总表(附件4)。

(三)集中执法阶段(2017年7月-9月底)。

各有关市、县(区)局按照分管权限集中开展一轮监督执法,全面检查两类企业治理情况。

1.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2.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未达到总局规定的验收标准(另行公布),且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2月底)。

2017年11月30日前,各有关市局完成对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有关汇总表(附件4)连同执法文书复印件报送至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部署。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其作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开展。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基础建设、危害评估和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有关市局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汇总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两类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粉尘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突出重点岗位和防尘设施、检测评价、个体防护、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等关键环节,落实粉尘治理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完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全面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要借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关专业单位的技术能力,精准查找隐患问题,合理制定治理计划,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治理期间停产的企业要在复产前进行治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复工;新设立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三)强化检查,做好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管的处(科)室要与本局执法及建材行业监管处(科)室密切配合,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四个清单”要求,督促两类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和问题,按时完成治理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深入基层帮助企业解决粉尘治理的难点和瓶颈问题,助力中小微型企业以项目打包的方式联合聘请专业单位实施设计改造;推动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帮扶中小微型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典型示范,注重引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样板企业的示范作用,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进治理工作;要选择有主动整改意向的企业先行整改,引领带动其他企业进行整改。对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各阶段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局将各地两类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纳入全省职业卫生重点工作进行季度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召开粉尘治理工作部署会、签署承诺书、开展监督检查等情况形成新闻稿件,在机关政务网站发布并报送省局。同时,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时机,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思想认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宣传专项治理先进单位,曝光拒不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违法企业,形成有利于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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