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3-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监管〔2016〕 号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现将《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
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粉尘危害,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16年3月至2017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两类企业粉尘危害。
(二)治理范围。
建筑、卫生等各类陶瓷及陶瓷原料生产企业,耐火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原料生产企业。
(三)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达到“四个100%”的要求:一是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二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100%;三是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四是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3月—6月底)。
1.排查摸底。各市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两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粉尘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2.制定方案。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县治理任务。
3.宣传发动。各市要组织召开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把治理要求传达到两类企业,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各市要将治理工作方案、辖区内两类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2)于2016年4月底前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
(二)危害治理阶段(2016年7月—2017年6月底)。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任务:一是树立样板。省局初步定于今年8月召开陶瓷、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现场会。各市也要选择防尘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较多的石家庄、唐山、邯郸等市应至少各树立1个典型企业。二是加强监督。各市要以劳动者人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企业粉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贯穿于专项治理整个阶段。本阶段至少要开展两轮监督检查,覆盖辖区内所有两类企业。
两类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两类企业都要对照本方案和治理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排查治理,制定本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方案,聘请除尘设施设计机构,对防尘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二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除尘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完成治理的企业要及时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作业现场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CTWA和超限倍数均符合要求)。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
1.工程治理措施。
(1)陶瓷生产企业。
治理标准:《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修坯、施釉与清扫吹尘等环节。
(2)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治理标准:《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输送、粉料包装、粉料混合、压制成型等环节。
2.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监管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按规定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两类企业职业卫生培训主体责任,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应符合规定。
(3)建立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日常监测;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每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设置警示标识。
(6)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防尘口罩,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7)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集中执法和验收阶段(2017年7月—9月底)。
1.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两类企业开展一轮集中监督执法,全面检查两类企业治理情况,逐一进行验收。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2.对于治理后粉尘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2月底)。
2017年11月底前,各市要完成对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有关汇总表(附件3、4)连同执法文书复印件报省局职业健康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时做出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安排,按时限做好排查摸底、检测检验、粉尘治理、专项培训、执法检查、验收执法和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要统筹兼顾,把治理工作与基础建设和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专项治理期间要按要求对每家企业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危害治理阶段、集中执法和验收阶段的每轮监督检查都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
(三)严格监管,注重引导。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把监察执法作为推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力手段,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计划,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严格依法监管,严防走过场。要采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参与、交叉检查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两类企业职业卫生督导和执法检查,切实研究解决治理中的突出问题。省局将在各地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适时对两类企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督查,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季度问效、目标考核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结果,对排查不清、整治不力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岗位,强化防尘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治理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各地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片、宣传册、微信等多种形式宣传粉尘危害防治的重要性,督促两类企业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治理,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粉尘治理的治本之策,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