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08-15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鄂安监函〔2014〕7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46号),提升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增强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实现危害治理的工作目标,定于2014年8月至9月举办全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题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非煤矿山、危化、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其中,危化行业以危化品生产企业为主,加油站和油库暂不纳入本次培训。
二、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各重点行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
三、有关要求
1.督促企业按要求参加培训。各地安监部门要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督促企业负责人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培训的重要意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带头积极参加培训,每家企业应安排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人参加培训,企业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只安排1人参加培训。同时有石材开采和石材加工业务内容的企业以参加石材加工行业专项治理培训为主,可不再参加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治理培训。
2.认真抓好培训组织工作。各市(州)安监局要配合省局做好辖区内企业培训报名工作,通知并指导企业开展网上报名。省局将为各市(州)安监局提供报名系统登录账户,以核查本地区企业报名情况。8月20日前各市(州)安监局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填报本地区培训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1),并将电子版发到邮箱(895242144@qq.com)。每期培训各市(州)安监局要选派专人带队并参加培训学习,做好报到的组织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指导水平。
3.严格培训考试工作。培训结束后将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曾参加过省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学员应在报到时提交旧证书,培训考试合格后将在旧证书上作继续教育记录。首次参加培训学员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报名表一份及两寸免冠登记照两张,报到时统一提交。
四、时间安排
时间:2014年8月-9月。
本次培训计划共分16期。其中,非煤矿山12期,危化3期,石材加工1期。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实施,各行业专项治理培训班的时间及地点安排见附件2。
五、报名方式
本次培训为规范学籍档案管理,将首次采取网上报名管理系统。参训学员请登录湖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线报名系统(网址http://221.234.36.123:8090/),按照填报说明进行操作。报名成功后,自行打印报名表一份,在培训报到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及2寸免冠登记照2张一并提交给培训承办单位。
六、联系方式
省安监局:黄敏锐 027-87365060(带传真)
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李 庆:13098898501,027-67120962;
王卫萍:13995591678,027-67120926;
晏 彪:1366711872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B1座7楼,邮编:430070。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