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07-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机制。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一)管理范围。
在重庆市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卫计委、重庆煤监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展流程,按顺序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其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主要协作部门及职责
(一)主要部门。
市安监局、市卫计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其他负有建设施工(开工)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
(二)主要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和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将已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名单及时抄送给建设施工等行业主管部门。
2.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将已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名单及时抄送给建设施工等行业主管部门。
3.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煤矿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将已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名单及时抄送给建设施工等行业主管部门。
4.市总工会。参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5.市发改委。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过程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6.市财政局。在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7.市经信委。在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8.市城乡建委。在发放施工(开工)许可(备案)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配合市安监局(或市卫计委、重庆市煤监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9.市国资委。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的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
10.其他负有建设施工(开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开工)许可(备案)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和第84条规定,依法负责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落实由市安监局(或市卫计委、重庆煤监局)负责审查批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三、工作协作要求
(一)通报审批(备案)信息。
每年初,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分别向市安监局、市卫计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通报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有关计划等信息,便于负有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责的部门掌握情况;每半年,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审批情况。市安监局、市卫计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应当即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分别通报重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便于项目审批单位开展立项审批(备案)工作。
(二)审批、核准把关。
1.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即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2.项目审批(备案)阶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管辖范围内的拟立项(备案)项目,在立项审批(备案)前,审查由市安监局等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批复(备案)文件。手续完备,予以批准立项;手续不完备,暂不予批准立项,并督促完成相关手续。
(三)督促做好设计审查。
市建委和其他负有建设施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发放(备案)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督促建设单位配合市安监局(或市卫计委、重庆市煤监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