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06-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晋安监发〔2014〕14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抓好宣传培训教育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组织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范》,深刻领会其内涵,全面掌握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强化其依法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贯彻5月29日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座谈会议精神,6月1日起签订的合同项目要严格执行《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省局将把《工作规范》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资质认可及延续现场技术评审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的考核内容。
二、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着力解决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依法执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6月25日至9月24日期间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自纠活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从贯彻学习、查找问题、整改落实三个方面认真制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认真对照《工作规范》各项要求,全面回顾总局50号令施行以来的技术服务活动,深入查找三类问题:一查管理是否规范,主要查找行为准则、人员资格及项目组人员构成、工作业绩、信息公开、委托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及责任制、资质维护、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的证明材料、延伸服务等十个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二查技术服务是否规范,主要查找资料收集及审核管理、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采样及检测计划、现场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过程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档案管理等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三查执业是否合法,重点查找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使用非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对照《工作规范》列入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形成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其中包括查找的问题和差距清单),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省局职业健康处,书面报送材料加盖公章,电子版发至sxajzac123@163.com。
三、建立“六个坚持”行为准则日常教育等五项制度,全面落实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责任
(一)要严格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体系。机构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本单位的责任体系,明细本单位各部门的职能,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采样人员、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监督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职责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要严格落实“六个坚持”行为准则,建立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要将执行“六个坚持”行为准则作为本单位经营发展不能逾越的“红线”,主要负责人要做出公开承诺,公开承诺内容要在本单位网站或显著位置予以公布。要将“六个坚持”行为准则列入本单位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责任体系,明确和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要将“六个坚持”行为准则作为机构内部培训的必修课程,不断强化专职技术人员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确保“六个坚持”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三)要严格落实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构成制度。在出具的技术报告签名页应标明技术人员的专业及分工,项目负责人对技术报告的整体内容负责,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包括采样人员、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对技术报告相应部分内容负责。
(四)要严格落实报告上报制度。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检测与评价报告完成后15日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规范》第5条信息公开内容以电子版上报省安监局,电子邮箱:sxajzac123@163.com。省安监局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
(五)要严格落实资质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资质管理工作,不得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资质条件符合性的动态监控,保证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方面始终符合资质条件的要求。要提高检测、评价、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四、大力开展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四季度省局将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执法行动,执法行动主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同时,在机构资质认可、延续和年度评估检查时,将《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对自查自纠走过场的、存在问题未整改的机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