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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3]186号

发表时间:2013-12-2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中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总体要求,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性。服务机构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水平关系到职业卫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服务机构建设对人才、设备、技术等要求高,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引导服务机构苦练内功,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能力,使服务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作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推动服务机构积极稳妥、有序健康发展。

二、科学编制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服务机构的建设布局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各市安监局要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区域产业结构特点,根据用人单位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量、已有服务机构数量等,认真研究确定本市乙级、丙级服务机构建设布局和发展规划,既要防止一哄而上,也要防止徘徊不前。对符合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的单位要按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及时审核,及时批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请各市安监局认真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表》(见附件1),于2014年1月3日前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王全军;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275。

三、稳步做好现有服务机构规范提升工作。按照公平有序的原则,服务机构的条件和标准应稳步达到统一规范。当前,我省现有服务机构正积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规定的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进行完善。考虑到部分服务机构购置仪器设备、进行计量认证和引进人才等还需要一定时限,确定将现有乙级服务机构达到新标准的时间由2013年12月31日延期到2014年6月30日;现有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达到新标准的时间由2014年6月30日延期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业务范围不变。现有服务机构资质到期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新标准申请资质延续或资质认可。

四、简化服务机构资质变更手续。乙级和丙级服务机构因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机构分立、合并等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时,由发证机关签发资质证书变更页(式样见附件2),与原资质证书正副本配套使用,不重新换发资质证书。

五、优化丙级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备案程序。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丙级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省安监局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总量控制规划一次性发放丙级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证书编号。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省安监局对各市安监局报送的丙级机构备案材料不进行审批。

六、加强对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服务机构建设的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对服务机构在人员、仪器设备、计量认证等关键方面与新标准不相符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其尽快完善,并按照新标准明确现有乙级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技术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出借资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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