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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渝安监办〔2013〕20号

发表时间:2013-09-2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

现将《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加强对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业务文件,是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重庆市有关职业卫生规章、标准、制度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日常监管操作层面的业务文件。

职业卫生方面重要事项应当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的,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业健康处制定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标准、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之相冲突。

四、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类别包括政策咨询、监管办法和信息通告三类。

五、政策咨询(拼音缩写ZZ),是职业健康处起草的,对国家安监总局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职业卫生工作文件所作的具体阐述和说明。

六、监管办法(拼音缩写JB),是职业健康处起草的,对贯彻落实有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方针政策所作的指导说明和办理程序。

七、信息通告(拼音缩写XT),是职业健康处起草的,对有关职业卫生工作信息进行通报或转发的文件。

八、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签发,并由职业健康处统一编号。

九、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签发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应当及时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公布。

十、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印发后,同时抄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

十一、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版式打印。打印版式要求见附件。

十二、职业健康处应当定期对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进行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十三、本办法由职业健康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职业卫生业务文件打印版式要求

附件

职业卫生业务文件打印版式要求

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封面由图形标识、文件类别属性、发文机关、印发日期、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组成。正文格式与现行公文格式一致。

一、图形标识

职业卫生业务文件采用统一图形标识,即原劳动部1990年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志,位置在文件的左上角。规格为230mm×230mm,图形颜色为绿色。

二、文件类别属性

文件类别由职业卫生统称与业务文件类别名称组合而成,职业卫生统称与业务文件类别名称之间空两格,使用方正小标宋2号字,居中。

三、发文机关和印发日期

发文机关为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使用楷体3号字,左对齐。

印发日期在发文机关右侧,使用楷体3号字,右对齐。

四、文件编号

文件编号由文件代号(由职业卫生拼音缩写〈ZW〉和文件分类拼音缩写〈ZZ、JB、XT〉组成)、年份(4位数)、顺序号(3位数)等依次排列组成。如文件为表格,表格顺序号单独编制,如表格(B001)。用仿宋3号字,右对齐。政策咨询和监管办法两类修订文件在原顺序号后加上X以及修订顺序号。

五、文件名称

使用方正小标宋2号字,居中。

政策咨询、监管办法、信息通告三类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封面示例见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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