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监局资讯

山东省安监局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7-2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服务机构审定条件和标准

(一)积极稳妥开展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安监局按照稳妥有序、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始受理新的乙级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中央驻鲁和省属单位申请乙级服务机构资质的直接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丙级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丙级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后另行部署。

(二)按照新标准规范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换证的现有乙级服务机构应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乙级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2014年6月30日前,通过资质换证的检测与评价机构应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乙级或丙级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现有服务机构资质到期后,一律按照新标准申请资质延续。

(三)明确工程技术人员认定和业务范围确定标准。在资质认可和延续工作中,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确定业务范围:

1.工程技术人员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1)所学专业为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科类专业;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发表或出版相关领域科研论文、学术专著;

(4)获得相关领域科技进步奖或科技发明专利。

2.业务范围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相应行业的业务范围:

(1)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且其能满足该行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提交的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告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符合有关要求;

(2)在过去三年内完成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至少5项(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各不得少于2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

二、严格规范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行为

(一)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影响,以保持其公正性,并应当廉洁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要由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所在地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其中,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

(二)严格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所有专职技术人员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服务机构从业。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检测,其项目负责人及报告审核人、签发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严格技术服务质量控制。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内容、质量控制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不得擅自简化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出具的技术报告应当满足数据规范和内容规范的要求。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要规范、清晰、完整,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要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一)开展年度评估检查。每年年底前,省、市安监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取得资质的服务机构分别开展年度评估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年度评估检查结果将进行通报。

(二)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检测与评价报告评估活动。省安监局每年随机抽取部分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测能力实验室间比对和检测与评价报告评估。检测与评价报告从其开展的业务中随机抽取,评估的内容主要是:内容包含信息是否齐全、检测项目是否全面、检测点设置是否规范、数据来源是否规范可靠、检测评价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实验室比对和报告评估结果将进行通报。

(三)加强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省安监局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和培训大纲,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对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2013年的培训对象为拟申请乙级服务机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现有乙级服务机构中新增专业技术人员。今后每年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做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规定,省安监局对省外甲级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备案。对于已在省安监局备案的省外甲级服务机构以及省内甲级、乙级服务机构跨设区的市开展技术服务,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不得再要求其进行备案。省外甲级服务机构在山东省开展技术服务,以及省内甲级、乙级服务机构跨设区的市开展技术服务应按规定自觉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严审批、重监管”的原则,把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科学、公正、客观、真实。要坚决查处在资质申请、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2日

我要评论

条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 验证码:

<>
职业卫生网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