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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7

发表时间:2013-07-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7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备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条要求的内容;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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