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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1

发表时间:2013-07-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1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内容;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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