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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煤矿迟报瞒报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102号

发表时间:2012-08-0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关于近期几起煤矿迟报瞒报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10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全国煤矿接连发生多起迟报、瞒报事故,分别是:

7月4日18时,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茄莉冲新井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16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自行组织抢救,未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抢救时机。7月5日6时许接群众举报后,经全力抢救,8人成功获救,8人死亡。

7月17日20时48分,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煤矿蒲溪井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直至7月18日18时50分才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7月25日18时26分,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安利来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自行组织施救,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冒顶,又造成53名救援人员被困。7月26日14时25分接群众举报后,经全力抢救,截至7月29日19时27分,所有被困人员成功获救。

7月26日15时,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3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7月27日经群众举报并核实。在核实事故过程中,矿主仍隐瞒真相,谎报伤亡人数。

以上迟报、瞒报事故,反映出部分矿主及相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严厉打击事故迟报、瞒报、谎报行为,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查处事故迟报、瞒报、谎报行为

湖南、贵州、山西等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事故,做到从严、从重、从快,特别是对组织和参与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上限严格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的瞒报事故线索,要组织力量,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及时报道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及时曝光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企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氛围。

三、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要督促各类煤矿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提高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水平,并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应急预案、施救方法等进行重点培训。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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