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6-2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2)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依法行政,强化和明确企业及安全评价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安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安全评价工作,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经局党组2012年第12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安全评价是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工作需要,可自行组织报告评审。
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和评价人员素质培训,完善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根据企业委托依法依规编制评价报告,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所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等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治理,把安全评价作为严肃的法定程序和预防事故的有效手段,认真地选择安全评价机构,主动配合、监督安评机构的评价活动。对评价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要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应及时向评价机构管理部门反映。
四、强化安全评价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将评价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项目、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从严查处。要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双五条”规定,支持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依法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